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一八號
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謝文田律師複代理人 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上訴人上訴雖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壹佰貳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叁仟肆佰元,折合銀元伍萬柒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捌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仟陸佰零壹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壹佰貳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壹仟肆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羅培昌~B法 官 謝仁棠~B法 官 李水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簡茂村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