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五十號 上 訴 人 戊○○ 丁○○訴訟代理人 李振祥律師複代理人 己○○被上訴人 王文甲 乙○○丙○○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容忍通行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李水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黃義明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一 日裁判案由:容忍通行等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