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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89 年簡上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五十號

上 訴 人 戊○○

丁○○訴訟代理人 李振祥律師複代理人 己○○被上訴人 王文甲

乙○○丙○○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容忍通行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羅培昌~B法 官 何志通~B法 官 李水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簡茂村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裁判案由:容忍通行等
裁判日期:200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