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五十號 上 訴 人 戊○○ 丁○○複代理人 己○○被上訴人 王文甲 乙○○丙○○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容忍通行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羅培昌~B法 官 林金灶~B法 官 余仕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楊美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裁判案由:容忍通行等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