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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1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0二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扺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十四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李端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李垂章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0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