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八號
原 告 乙○○
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貳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佰捌拾元,尚欠新台幣玖仟捌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謝仁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蘇美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