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二號
原 告 甲○○被 告 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除違章建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柳子溝小段一一三之三地號土地上違章建築拆除,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原告所有建物即門牌號碼彰化縣二林鎮民保巷十號之一坐落於彰化縣○○鎮○○段柳子溝一一三之三地號土地上,目前有訴外人林來春之二層樓違章建築佔用上開原告所有之土地,其佔用面積為八十七平方公尺,致原告所有上開三百零一平方公尺之土地及上開四百十六點七一平方公尺之建物,皆因出入困難而難以使用,被告彰化縣政府既為法定拆除執行機關,迭經原告催促,迄今仍未拆除上開違章建築,爰依法請求拆除上開違章建築等語。
二、按訴訟事件不屬於普通法院之權限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大陸法系之國家,公法私法有其嚴格之分際,私法之爭訟,由普通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程序審判,公法上之爭訟,由特設之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程序審判;我國司法制度,仿自大陸法系,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由不同之裁判系統審判;民事訴訟逕向普通法院提起,以三級三審為原則,而行政訴訟則採訴願前置主義,必先經訴願程序,始得向行政法院起訴,並以二級二審為原則,此觀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自明。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彰化縣政府拆除違章建築,核其請求之性質,係要求國家機關運用強制手段干預人民之權利或自由,即要求國家機關行使公權力,為典型公法上之爭訟。從而,原告就不屬於普通法院之權限之事件提起本件訴訟,揆諸前開說明,於法自有未合,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正禧右正本係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李 巧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