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四號
被 告 即反 訴原 告 甲○○右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時效取得地上權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萬零捌佰零肆元,折合銀圓壹拾肆萬陸仟玖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仟肆佰柒拾元,折合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正禧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李 巧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