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五七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複代理人 甲○○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扺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郭 千 黛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林 文 斌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五七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複代理人 甲○○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扺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郭 千 黛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林 文 斌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