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二二號
原 告 丁○○
丙○○寅○戊○○甲○○庚○○己○○乙○○壬○○丑○○兼右十人共同訴 訟代理 人 辛○○ 住
子○○ 住彰癸○○ 住彰被 告 卯○○ 住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扺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正禧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李 巧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