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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8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七五號

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複代理人 丙○○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戊○○

己○○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陳弘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陳瑤芳

裁判日期:2001-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