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十五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土地扺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被告之營業所及公司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謝仁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蘇美苓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四 日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扺押權登記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0-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