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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十五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土地扺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被告之營業所及公司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謝仁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蘇美苓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四 日

裁判日期:2000-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