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四號
原 告 彰化縣彰化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李清輝律師複代理人 楊俊彥律師被 告 和樂戲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右當事人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六四0號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爭執就坐落彰化彰化段西門小段第六八地號土地是否有租賃關係,而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六四0號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事件,兩造亦爭執是否有該租賃關係,且經上述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現繫屬於最高法院,此據本院查明,並有該判決附卷可稽,所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上述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六四0號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余仕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楊美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