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四號
原 告 彰化縣彰化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李清輝律師複 代理人 楊俊彥律師被 告 和樂戲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右當事人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出具使用權同意書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七三六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陳弘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王振州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