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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89 年重訴字第 3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四五號

上 訴 人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土地扺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貳佰伍拾萬元,應徵裁判費銀元叁萬柒仟伍佰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元,並應預繳送達郵費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余仕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楊美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裁判日期:2001-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