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保險字第二七號
原 告 乙○○複 代理人 甲○○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之法律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施坤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B法院書記官 田慧賢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保險字第二七號
原 告 乙○○複 代理人 甲○○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之法律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施坤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B法院書記官 田慧賢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