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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 年司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司字第二七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聲請特別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法第五章第十二節第二目所定之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清算程序,須以普通清算程序尚未完結,而實行已發生顯著障礙時,法院始得依債權人或清算人或股東之聲請或依職權,命令公司開始特別清算,此稽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可明。是倘普通清算程序已完結,縱使清算人對清算事務之執行,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僅生應否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問題(參照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六十六年度第十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意旨),並非開始特別清算之原因。

二、聲請意旨略以:互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解散清算時,根本未召開股東會決議,且以虛偽證件聲請 鈞院就公司選任清算人陳雅莉乙事准予備查。再陳雅莉所檢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剩餘財產分配表等文件,既未送經監察人審查,復未提請股東會承認,是其清算完結之文件,顯然違反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一條之規定。再互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王松桂,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已向公司申報債權,詎該清算人就該公司財產竟未依公司法第九十條之規定清償公司債務後,再行分配剩餘財產,是該清算人所踐行之清算程序已顯然違背公司法第九十條之規定。又謝煌模、林煌隆分別為互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及監察人,彼等之配偶則分別擔任該公司之董事,利用擔任公司重要職務之便,將公司現金盜領一空,據為己有,且再三妨礙檢查人查核。另原屬公司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同地段五一七之一地號土地二筆及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街三三之一號廠房(建號八三)、同街三三之二號(建號一五七)加強磚造一層樓房、同號(建號一九三)之鋼筋混凝土造二層樓房等不動產,未依公司法之規定辦理出售事宜,擅自移轉登記與蘇必,且未將出售房地之價金列入清算財產之內,而再三妨礙法院選定之檢查人檢查。是該公司所為之清算之實行確有顯著障礙。爰依非訟事件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聲請命令互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開始清算程序,並就謝煌模、陳雅莉、王秀鳳、林煌隆之財產為保全處分等語。

三、經查:互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八十九年十月七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解散,報請經濟部核准解散登記在案,經選任陳雅莉為清算人,而陳雅莉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就任執行清算事務後,已造具收支表、損益表等簿冊,於同月二十五日送經監察人林煌隆審查,並於同月二十八日提請股東會承認,亦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檢具相關表冊向本院聲報,該公司之清算程序業已完結等情,已據調取本院九十年度司字第一號聲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核之首揭說明,互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既已完結,即無由令開始特別清算。從而,聲請人以公司實行普通清算已發生顯著障礙為由,聲請命令開始進行特別清算,並對謝煌模、陳雅莉、王秀鳳、林煌隆之財產為保全處分,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蔡紹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田慧賢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裁判日期:2002-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