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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 年婚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六十九號

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右當事人間認可離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人與相對人因離婚事件,經大陸地區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作成之(2000)南民初字第二0六四號民事確定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乙○○於西元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在大陸地區重慶市登記結婚,嗣因雙方生活習慣不同、性格差異,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於西元二000年十二月一日以南民初字第二0六四號判決離婚確定在案,茲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本院就該民事確定判決為認可之裁定,並提出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生效證明書、重慶市公證處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等為證。

二、經查,大陸地區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作成之(2000)南民初字第二0六四號民事判決,並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該民事確定判決,應予認可,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陳秋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陳蒼林

裁判案由:認可離婚
裁判日期:2001-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