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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 年家聲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家聲字第六十六號

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右當事人間認可離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人與相對人因離婚事件,經大陸地區福建省霞浦縣人民法院作成之(2000)霞民初字第六0三號民事確定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為夫妻,因離婚訴訟,業經大陸地區福建省霞浦縣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確定在案,茲依法聲請本院就該民事確定判決為認可之裁定,並提出福建省霞浦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大陸地區福建省霞浦縣人民法院作成之(2000)霞民初字第六0三民事判決,並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依前開規定,該民事確定判決,應予認可,爰為裁定如主文。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陳秋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楊筱惠

裁判日期:2001-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