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家聲字第六十九號
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右當事人間認可離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人與相對人因離婚事件,經大陸地區省寧市城北區人民法院作成之(2001)城法民字第三八八號民事確定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為夫妻,因離婚訴訟,業經大陸地區廣西省寧市城北區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確定在案,茲依法聲請本院就該民事確定判決為認可之裁定,並提出省寧市城北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大陸地區省寧市城北區人民法院作成之(2001)城法民字第三八八民事判決,並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依前開規定,該民事確定判決,應予認可,爰為裁定如主文。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陳秋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楊筱惠
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1-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