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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2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號

聲 請 人 經濟部工業局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護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原裁定理由欄中第二點第四、五行關於「經濟部工業局彰濱工業區服務中心」之記載,應更正為「經濟部工業局全興工業區服務中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陳秋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楊筱惠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七 日

裁判日期:2001-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