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九三號
聲 請 人 經濟部工業局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洪清水送達代收人 張美櫻相 對 人 新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雄右當事人間因給付維護費事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裁定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繳納之維護費新台幣參萬壹佰貳拾肆元,得為張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工業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管理機構,得向區內各使用人收取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及其他特定設施之使用費或維護費,工業區內使用人逾期不繳納者,得由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移送法院裁定,促進產業級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係全興工業區內之使用人,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年九月三十一日止,欠繳工業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及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共計參萬壹佰貳拾肆元,於繳納期限屆滿後,經合法催告,逾期仍不繳納,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提出催收函、函件執據及應收帳款明細表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李端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梁永蒼
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1-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