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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4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九○號

聲 請 人 經濟部工業局法定代理人 施顏祥訴訟代理人 洪清水送達代收人 張美櫻相 對 人 甲○○○○○○右當事人間給付維護費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甲00000000積欠債權人經濟部工業局全興工業區服務中心民國九十年七月至九月份之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污水處理費合計新台幣三千零三十元,業經債權人定期催告,惟債務人仍拒不給付,爰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十五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六條之規定,聲請鈞院准予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之裁定。

二、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工業區主管機關向區內各使用人收取維護費用,區內使用人逾期不繳者,工業主管機關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經查,本件固據聲請人提出催繳函影本一件為憑,然而聲請人就前開催繳函業已送達於債務人之事實未能證明,本件即難認債務人有「逾期」不繳之情事。是本件聲請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郭 千 黛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林 文 斌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裁判日期:2001-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