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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10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五號

原 告 丙○○被 告 恊能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扺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九日所為再開辯論之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法官蔡紹良」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施坤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蔡紹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田慧賢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裁判案由:塗銷扺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0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