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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11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八七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律師複 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被 告 宇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償還委任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鄭舜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卓俊杰

裁判日期:2003-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