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八號 原 告 乙○○ 丁○○甲○○複 代理 人 黃仕勳被 告 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陳正禧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鄭秀鑾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