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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3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號

原 告 甲○○原 告 丙○○○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九十年八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涉有遺棄等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二六九號遺棄案件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議清字第一一二二號處分書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二六九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黃倩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提起抗告應於收受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鄭秀鑾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裁判日期:2002-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