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仲認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MAMBO法定代理人 李興國右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承認外國仲裁判斷事件,按仲裁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聲請人應按受送達之他方人數,提出繕本,由法院送達之。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依上開規定提出繕本,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按上開規定,補正聲請狀及其附件繕本一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鄭舜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