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四號 原 告 乙○○ 丙○○丁○○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余仕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楊美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裁判案由:請求通行權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