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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8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九號

原 告 丙○○被 告 壬○○

辛○○○訴訟代理人 癸○○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兼複代理人 戊○○被 告 己○○○

丁○○訴訟代理人 庚○○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陳正禧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鄭秀鑾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裁判日期:2001-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