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九四號
原 告 黃鎮訴訟代理人 黃精良律師複 代理人 李雅環被 告 陳林用訴訟代理人 陳寬滏訴訟代理人 陳權城訴訟代理人 張奕群律師複 代理人 洪玉玲被 告 陳慶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劉金標訴訟代理人 謝昇儒
沈叔慧王國屏葉宏任董瑞國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主文欄第二項第二行「分別為0.00三三、『0.0三二公頃』之土地」之記載,其中『0.0三二公頃』應更正為「0.00三二公頃」,另事實欄甲部分第一項第一款先位聲明第五行「00.00一七公頃」之記載應更正為「0.00一七公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倩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田慧賢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