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九號
原 告 彰化縣芬園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李清輝律師複 代理人 乙○○被 告 己○○
丙○○丁○○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另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壹仟零捌拾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倩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彭月美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