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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 年重訴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一號

原 告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庚○○訴訟代理人 辛○○

戊○○被 告 己○○

丁○○丙○○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何志通~B 法官 周莉菁~B 法官 鄭舜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卓俊杰

裁判日期:2002-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