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三二號
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甲○○
丙○○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就本院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九0號案件之第二審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一、查本件被告甲○○、丙○○涉有過失傷害、頂替等罪嫌,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刑事庭以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九十號案件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四月,被告二人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而本件原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二人涉犯上開罪嫌是否成立,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難以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金 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邱 柏 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