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三二號
原 告 丁○○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甲○○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二人涉犯過失傷害、頂替等罪嫌,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事件之裁判,經於民國 (下同)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在該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前開刑事訴訟案件業已終結確定,已據原告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具狀陳報在卷,並提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七八七號刑事判決一件為憑,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金 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邱 柏 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