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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 年重訴字第 3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重訴字第371號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 沖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被 告 日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公債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91 年度重上更㈠字第 23號民事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件民事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本院業於民國 91 年 9 月 20 日以 90 年度重訴字第 371 號民事裁定,命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91 年度重上更㈠字第 23 號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91 年度重上更㈠字第 23 號民事事件業已終結,經本院調取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91 年度重上更㈠字第 23 號、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370 號民事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裁判日期:2005-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