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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 年重訴字第 4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五九號

原 告 甲○○右當事人請求塗銷扺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院民事庭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通知書記載應補正之全部事項。(台端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陳報狀僅檢具與本件無關之調解程序筆錄影本二件,並未依上開通知書內容補正)。

二、提出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二、三項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台端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欄過於簡略,本院無從認定「訴之聲明」依據之原因事實為何)

三、被告芳盛通訊有限公司設址在台北市中正區,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不明,若台端認本院有管轄權,應提出其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金 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邱 柏 滄

裁判案由:塗銷扺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01-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