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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 年重訴字第 4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五九號

原 告 甲○○被 告 芳盛通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餘芬右當事人間塗銷扺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號十六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金 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邱 柏 滄

裁判案由:塗銷扺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0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