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六○號
原 告 癸 ○ ○被 告 戊 ○ ○
丁 ○ ○
庚 ○ ○乙○○○
辛 ○ ○
丙 ○ ○
壬 ○ ○
己 ○ ○
甲 ○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瑞 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楊 筱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