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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 年重訴字第 4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六○號

原 告 癸 ○ ○被 告 戊 ○ ○

丁 ○ ○

庚 ○ ○乙○○○

辛 ○ ○

丙 ○ ○

壬 ○ ○

己 ○ ○

甲 ○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瑞 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楊 筱 惠

裁判日期:2002-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