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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1 年婚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一五四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張賴錦秀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婚姻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詹秀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楊美芳

裁判案由:撤銷婚姻關係
裁判日期:2002-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