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一五四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張賴錦秀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婚姻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詹秀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楊美芳裁判案由:撤銷婚姻關係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