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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1 年家聲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四四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請求認可離婚判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佰參拾伍元。

二、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

三、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一份。

四、三十四元之郵票四份。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簡 燕 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

裁判案由:認可離婚判決
裁判日期:2002-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