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四四號
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右當事人間聲請認可離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人與相對人因離婚事件,經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作成之(2001)融民一初字第九九號民事確定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乙○○結婚後,相對人乙○○向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訴請離婚確定,爰聲請鈞院就該民事確定判決為認可之裁定,並提出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01)融民一初字第九九號民事判決書及民事判決生效證明書、福建省福清市公證處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等為證。
二、經查,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01)融民一初字第九九號民事判決,並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該民事確定判決,應予認可,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簡燕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