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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1 年家聲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五二號

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郭雙收右當事人間聲請認可離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人與相對人因離婚事件,經大陸地區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作成之(2001)晉民初字第一六二0號民事確定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郭雙收因離婚訴訟,業經在大陸地區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判決准予離婚在案,此有該法院晉民初字第一六二0號民事判決可稽外,並有福建省晉江市公證處公證書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可稽,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本院就該民事確定判決為認可之裁定,並提出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晉江市人民法院法律文書生效證明書、福建省晉江市公證處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等為證。

二、經查,大陸地區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作成之(2001)晉民初字第一六二0號民事判決,並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該民事確定判決,應予認可,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簡 燕 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裁判案由:認可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2002-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