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三一號
原 告 戊○○○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甲○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 代理人 己○○被 告 庚○○ 住台北縣五股鄉陸一村六鄰一四六號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繼承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簡 燕 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葉 春 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