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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1 年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破字第1號聲 請 人 陳 建 良 律師

(即財團法人台灣省彰化縣私立培元高級中學之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財團法人台灣省彰化縣私立培元高級中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如附件所示之破產財團追加分配表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破產財團於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復有可分配之財產時,破產管理人經法院之許可,應為追加分配; 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47條本文、第139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破產管理人曾就破產人台灣省立彰化培元中學破產財團製作破產分配表,聲請本院認可,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2日裁定認可後,復有營業稅(含罰鍰)可供追加分配,是以各債權人按債權餘額比例核算結果,各債權人得受追加分配之金額分別如附件所示,爰聲請認可並公告如附件所示之追加分配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102年9月4日裁定破產程序終結,嗣經聲請人103年12月16日所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追加分配表所載分配比例及分配方法,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認可,爰依照破產法第147條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 錫 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件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 明 慧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1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