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四號
聲 請 人 經濟部工業局法定代理人 乙○○代 理 人 甲○○送達代收人 丙○○法定代理人 丁○○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維護費事件,聲請人聲請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叁萬叁仟貳佰玖拾貳元,折合銀元貳拾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應徵裁判費銀元伍拾元,折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聲請人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壹佰零伍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鄭舜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卓俊杰
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2-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