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六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法 定代理 人 甲○○代 理 人 丁○○兼法定代理人 戊○○相 對 人 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萬零肆仟叁佰捌拾元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三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一審郵費新台幣壹佰柒拾元,已發還聲請人,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正禧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鄭秀鑾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六三號確定訴訟費額事件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台幣) │預付人 │├───────────┼──────────┼────────────┤│一審裁判費 │十萬三千七百元 │聲請人 │├───────────┼──────────┼────────────┤│一審郵費(送達費用) │五百十元 │聲請人 │├───────────┼──────────┼────────────┤│本件程序費(送達費用)│一百七十元 │聲請人(預付三百四十元)│├───────────┼──────────┴────────────┤│合計 │十萬四千三百八十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