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九七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 人 梁成金代 理 人 黃家霖
柯慶桐兼法定代理人 丙○○相 對 人 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拾萬零玖佰玖拾貳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達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正禧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鄭秀鑾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一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九七號確定訴訟費額事件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台幣) │預付人 │├───────────┼──────────┼────────────┤│一審裁判費 │四十萬元 │聲請人 │├───────────┼──────────┼────────────┤│一審郵費(送達費用) │八百二十二元 │聲請人 │├───────────┼──────────┼────────────┤│本件程序費(送達費用)│一百七十元 │聲請人 │├───────────┼──────────┴────────────┤│合計 │四十萬零九百九十二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