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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10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

原 告即反訴被告 良記造機工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 ○ ○訴訟代理人 甲 ○ ○被 告即反訴原告 中央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王 勝 彥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機械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瑞 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楊 筱 惠

裁判案由:給付機械款
裁判日期:2004-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