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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八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

丁○○乙○○戊○○送達代收人 乙○○被 告 己○○ 籍設台北市○○區○○路○○○巷○弄○○號四樓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因被告己○○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己○○之起訴狀繕本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洪榮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王振州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裁判日期:2002-04-15